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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》下月起施行
发布时间:2024-04-11 查看次数:23

《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》下月起施行
民营企业“法无禁止皆可为”


   4月10日,市人大常委会举行《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新闻发布会。会上获悉,《条例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,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,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 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开德介绍,《条例》积极回应民营企业的关切和诉求,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,进一步健全制度设计,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,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,激发市场主体活力,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,助推昆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。

  《条例》明确工作职责,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、工商业联合会、协会以及商会的职责等进行规定,实现对行政行为主体“法无授权不可为”,对民营企业“法无禁止皆可为”,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要求、有约束,对民营企业更开明、开放。同时,充分考虑昆明市民营经济实际情况,明确定期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评价和政策落实情况检查评估,保障政策贯彻落实;确立优化营商环境的容错机制,鼓励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创新和改革;规定民营企业家可以受聘作为营商环境监督员,建立民营经济发展营商环境优化的多元监督体系。

  《条例》强化要素保障,规定应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发展、技术创新、开拓市场;强化用地保障并降低用地成本;健全金融机构融资和融资增信支持;鼓励支持自主创新;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和培育产业领军人才等。此外,鼓励企业合规改革,规范民营经济组织行政监管,规定监管方式不得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;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公共服务机构,根据实际情况对购买社会化中介服务的民营经济组织适当给予补助。对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作出规定,比如: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不得违约拖欠民营经济组织的货物、工程、服务等款项;不得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、方式、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;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,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、政府换届、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等,强化政府诚信。《条例》还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方面设置法律责任,保证条例各项规定得以落实。

  《条例》作为云南省首个、西部率先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地方性法规,以市场准入、公平竞争、政府诚信、融资困难、要素保障等突出问题为“靶心”,作出既有前瞻性又现实可行的制度安排,为全市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痛点、难点、堵点问题,提供法制化解决方案。《条例》从构建鼓励担当作为的容错机制、运行畅通的政企沟通机制、平等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、要素保障的创新机制、政府表率的诚信机制、政策落地督查反馈机制、营商环境好不好经营主体说了算的评价督导机制等,明确各级各部门应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体制机制,不断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。《条例》体现公平竞争,保证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生产要素、公平参与市场竞争、同等受到法律保护,遵循市场规律,打破壁垒,减少审批,消除不必要的限制,通过市场进一步有效地配置资源,实现权利、机会和规则平等,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、竞相发展的良好环境。

  副市长戴惠明出席会议,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庆平主持会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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